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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学术动态    【国际经验】基于国际经验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19 17:51:39

       摘 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中国现代农业产业化的创新体制, 通过聚合各经营主体的力量形成产业发展的大动能, 其中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分别对联合体起着纽带作用与支撑作用。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经验丰富, 其运营模式对中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极具借鉴意义。中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一方面要结合中国农业发展特征;另一方面要顺应农业多功能与农民合作多需求的趋势, 更新理念并积累经验, 合理发挥政府作用、拓展合作组织业务范围、创新利益联结形式、构建区域性农业协同体系。

 

01

引言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为基础、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 组成紧密型一体化联盟。乡村振兴战略要求推进组织振兴, 当然离不开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合发展必将实现前所未有的深化。2016年河北省农业厅印发《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意见》, 明确指出了各经营主体的地位及相互关系。2017年农业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 将农民合作社视为联合体成员。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出现缓和了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矛盾, 促进了产业链的延伸, 在一二三产业融合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农民合作社一直难以完善, 依然存在很多弊端, 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补充逐渐蓬勃兴起。在建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背景下, 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该农业经营组织联盟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与其他经营主体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通过分工协作、规模经营和紧密型利益关系促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的创新。农业合作组织是很多国家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方式, 国外农业合作组织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发展, 已经形成了相当成熟的经营模式。本文依托国外农业合作组织先进的发展经验, 对中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以期找到优化经营组织的措施, 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发展建设提供参考。

 

02

国外农业合作组织模式分析  

 

 

 

2.1 规模化组织的北美模式

 

2.1.1 美国———工业化大农业经营

 

      美国农业经营以私有大农场为代表, 将科学技术元素渗透到传统农业的各个环节当中, 生产经营具有高度现代化、规模化、区域化和专业化特点, 农业合作社体制呈现出工业化大农业经营的特点。

      美国农产品从播种到最终入库完全利用现代化技术, 依靠先天的资源优势, 根据不同区域在土壤、地形地势、气候等自然条件方面的差异, 结合农作物自身生长规律, 因地制宜地形成了高度区域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 实现农业行业间分工与私营农场主之间的联合与重组, 进一步为生产专业化创造了条件。美国农民合作组织以集中化、多样化的服务为重点, 合作社按照服务内容大致可分为地方性合作社与区域性合作社。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权, 权力的赋予与出资多少成正比。农民合作社的主要职能包括:农产品和生产资料的采购、供应、销售, 为农场主提供农业投入品, 以服务协调代替直接经营的方式, 在合作社员之间建立平等的共处方式。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属于民营的独立社会组织, 政府方面更多的是给予服务和培训教育的机会, 而非管制与指导。资金来源方面, 政府提供延期纳税或者税收减免等, 银行提供信贷优惠, 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商业性贷款利率。农民合作社可采取股份制经营方式, 社员按股份分红, 若股利分配低于8%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年终盈余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社员。

 

2.1.2 加拿大———共营式契约化管理

 

      加拿大与美国类似, 现代化大农业的发展需要大型的高效率农业机械作为支撑。以农机合作社为例, 加拿大农机合作社的组织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社员共营生产资料共享收益的一体化共营模式;二是社员共享机械而收益独立的机械共营模式。逐渐地, 加拿大形成了以共营式契约化管理为特点的农业合作组织形式。

 

      加拿大以农业合作社为基础建立了农机合作社, 农业机械共营覆盖了整个农业生产过程, 对土地和机械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 发挥了规模经营的优势, 降低了交易成本。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签订契约, 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共享机械的数量和种类、合作社资金的管理办法等, 按照社员使用机械的面积比例确定承担的融资份额或享受的利益分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作为辅助角色, 通过印发小册子来帮助农机合作社解决经营管理中的矛盾冲突, 为还未成立的合作社提供咨询服务的渠道。合作社之间形成互帮互助的机制, 已经成立的合作社向新成立的合作社提供农机培训、农民教育和咨询服务;金融机构联合信用协会对合作社进行信用考察后为其提供资金服务;合作社利用其他相关部门开发的财务软件管理资金, 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能力。

 

2.2 聚合化组织的欧洲模式

 

2.2.1 法国———强政府协调推动型

 

      法国的农民合作社形成时间较早, 政府于20世纪60年代起先后颁布了《农业指导法》《合作社调整法》和《农业合作社条例》。法国的农业经营主体不是像美国一样的大型农场主, 而主要是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主。在发展中, 法国政府的行政力起到了主导作用, 农民合作社作为政府和农民之间的沟通者, 平衡着二者之间的博弈关系, 形成“强政府协调推动型”的特点。

 

      法国农民合作社包括基层合作社与联合社, 基层合作社由农业生产者直接组建, 实施“一人一票”的决策原则。法国的农业合作社并不主要承担组织职能, 更多的是在政府与农户之间扮演“协调者”的角色, 在政府、农民、市场三者间发挥中介作用, 具体体现在:第一, 法国政府重视农民教育, 对不同需求的农民开设配套的教育课程, 设立农民技术培训中心和短期专业技术教育班, 农民需取得农业职业培训证书才能加入到农业经营中去。第二, 法国政府通过颁布《农业指导法》《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等一系列法律, 明确了农民合作社的基本服务内容, 给予优惠的税收政策、低息贷款政策、政府补贴、建立农村信贷机构等。法国政府对农民合作社进行了较强的行政干预, 通过法律援助和财政支持对农民合作社加强监督管理, 使农业合作社演变成为传递政府意愿与决策的有效载体。第三, 法国政府鼓励农业合作保险组织及农村互助保险的发展。1990年制定的《农业保险法》, 建立民间农业保险合作基金组织, 通过该组织农民除了可进行保险买卖和融资, 也能获得补贴和福利, 保费的1/2~4/5由政府承担, 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农民的利益。

 

2.2.2 德国———规范化网络状经营

 

      德国第一家农民合作社是莱夫艾森建立于Weyerbusch的面包合作社, 带有慈善和援助色彩。如今, 德国农业合作社渗透到金融保险、生活消费等各个方面, 几乎所有的德国农民都加入了一个或多个农民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体系呈现规范化网络状经营的特点。

 

      德国农业中央委员会以德国农民协会、德国莱夫艾森协会、德国公法农民协会联合会以及德国农民与企业协会4家协会为代表组织成立。德国在农业上应用大数据, 实现精细作业, 产业规模效益明显, 家庭农场以中小型农场为主。横向来看, 合作组织种类齐全;纵向来看, 各组织间层次分明。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带有严密性, 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组织结构完整。农业合作社内部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合作社社员大会, 依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实行一人一票制的决策方法, 对合作社运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员可被赋予投票权。二是缴纳社费。合作社制定章程, 按照章程规定, 申请加入合作社需要缴纳一定费用, 其使用、分配方式均以章程为准。三是审计制度严格。合作社经过当地合作社审计协会的批准后方可成立, 合作社审计协会定期对合作社的运行管理方式、资金状况、日常业务开展情况、所获效益等进行审计, 这是德国农业合作社实践的一大亮点。四是政府给予支持。政府推行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如制定法律促使农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鼓励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分支机构, 逐步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实施农业优惠税收政策、发放资金补贴等, 支持农民之间的自助合作。

 

2.2.3 英国———自由型特色化服务

 

      英国的农业经营形式以自营农场为主。大规模租赁农场曾短时期取代过家庭农场, 但土地所有者的收益受到了政府干预和地租下降的阻碍, 经过产业结构的重新调整农民再次获得了土地, 且政府通过实施优惠政策、加快机械化进程等来维护农民的权益。英国农业合作组织的特色在于其功能的多元化, 呈现出自由型特色化服务的特点。例如, 以食品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为职责的组织机构———LEAF (Linking Environment and Farming) 。

 

      (1) 建立评价体系。自1991年以来, LEAF首先制定了关于综合农场管理 (IFM) 的实际指南, 并以此作为基础指导实际行动。该组织通过审查与统计核算的方式对耕作方式进行监测和自我评估。经过多次修订, LEAF编制了一系列咨询工具, 用于生物多样性、水、土壤、排水系统的评估及管理。LEAF为成员提供水资源管理工具, 可绘制用水地图、评估风险、提高效率, 达到节约资金并保护水资源的目的。

 

      (2) 提高质量安全。鉴于1990年代公众对食品的兴趣重新抬头, LEAF食品标签既能奖励农民对环境做出的贡献, 又能使消费者选择购买符合高环境标准的食品, LEAF积极地建立质量保证标志, 于2001年创建了LEAF品牌, 在能源效率、废物回收、水和土壤管理等方面领先于同行, 带有LEAF商标的食物开始进入商店和大卖场。如今, 英国20%的种植园都达到了LEAF标准。通过示范农场网络形成了农场管理的典型示范基地, 目前全国已有40多个。

 

      (3) 加强公众体验。LEAF于2001年推出“虚拟农场之行”, 为能够上网的公众提供获取农业和粮食生产体验的可能;从2006年起, 将每周日定为“农场开放日”, 300个农场在这一天对外开放, 使成千上万的人能够参观农场, 享受农村生活, 了解农作物和动物, 如2014年某农场接待游客207 000人次, 创下了历史记录;发起“让大自然充满感官”的倡议, 鼓励残疾人和老年人体验农业和农村, 该项目由英国自然基金会资助, 迄今为止已有近1.2万人参与了体验。

 

2.3 精细化组织的东亚模式

 

2.3.1 日本———集约化分层式经营

 

      日本与欧美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基础不同, 受地理条件的限制, 日本推进农业规模化的动力不足, 只能依靠提高土地的单产效率来提升现代化农业带动的经济效益, 农业合作组织呈现出集约化分层式经营的特点。

 

      日本在认识到本国农业生产的短板后, 积极开展农业科技攻关, 加大科学技术研发在农业方面的应用, 重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力度。不断完善农业教育和技术推广体系, 建立了包括农业职业高中教育、农业继续教育、农业技术普及组织教育、国内外研修制度的农民职业化教育体系, 鼓励农业院校学生去农场实习, 将所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日本农业合作组织带有比较明显的行政隶属关系, 主要由基层农协、县级联合会与全国联合会3个部分组成。基层农业协会的会员为农民, 县级联合会由基层农业协会组成, 全国联合会则是由县级联合会构成。每一级各自承担职能, 自上而下逐层传达购销任务。农民采购生产资料的需求通过基层农业协会传递到县级联合会, 再到达全国联合会, 由全国联合协会统一采购生产资料后, 通过基层农业协会发放到农户手中。日本农业合作组织的职能主要包括采购生产生活资料、销售农产品、对农户进行生产性的指导。日本农业合作组织起初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 具备独立经营的能力后, 政府会降低扶持力度, 但始终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日本农业合作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 并采取股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益分配。

 

2.3.2 韩国———社团化自助式经营

 

      韩国农协发挥着落实农业政策的主体性组织作用, 其自主经营的积极性很高, 服务项目非常丰富, 呈现社团化自助式经营的特点。韩国农协组织分为中央农协和基层农协, 按照行政区划分, 具有地域性。基层农协类型及从事的事业如表1所示。

 

表1 韩国基层农协的类型及其主要从事的事业

 

      韩国农协的突出特点在于为成员提供生产生活全方位综合性服务。农协在教育指导与研究协作方面的事业有:一是教育事业。农协对成员进行现场教育、教育院集中教育、网络教育及海外研修;创办农协大学, 附设协同组合经营研究所。二是指导事业, 包括表彰先进农民、对农业金融咨询进行指导、与地方政府协作、为增加农民非农收入提供指导、成立咨询团、建立支援基金等。三是研究与协作事业。曾设立农政研究室、宏观金融研究室、流通研究室、畜牧经济研究室、互助金融保险研究室、咨询室、协同组合研究中心, 编辑出版杂志;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事务, 建立南北农业合作咨询会促进韩朝农业交流协作。四是开展农政活动, 借助媒体广泛宣传农协作用, 建立农业博物馆进行特别展示。五是开展“爱农村运动”和“爱食爱农运动”, 保障国民健康, 改善饮食结构, 提高生活质量。农协在经济方面的事业有:一是农产品共同销售事业。销售经营组织从事农产品收购、分类、加工、包装、出售、流通;市场交涉组织作为代理为成员创造有利的销售条件。二是工业品共同购买事业, 降低价格并提高市场交涉能力。三是产品制造与加工事业。饲料工厂提供质优价廉的饲料, 低价供应种子种苗, 进行农产品加工。四是共同设施利用事业。农协在金融方面的事业:建立了农协信用事业体系, 开展贷款存款业务;发展保险事业;农协银行办理不动产信托、公益信托等业务。农协在社会福利方面的事业:建置生活共同利用设施;发展与老人、幼儿、妇女、学生相关的福利事业;举办农民大会及农事庆典;发扬农村传统文化, 建立农村文化福利中心等;开展免费法律服务事业和消费者维护事业;建立不便事宜申告中心等。

03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现状及问题  

 

      农民合作组织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 但从发展的初期阶段来看, 农民合作组织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 组织形式和服务项目也比较传统, 带动农户入股龙头企业的方式单一, 未能很好地促使各经营主体形成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地域跨度小, 不能实现全社会的资源优化配置。

 

3.1 依赖龙头企业不争先

 

      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中, 农民合作社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将公益性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 以龙头企业为骨干, 以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 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 以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 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项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有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为了满足评选标准, 过分追求行政推动力, 联合虚假合作社或者僵尸合作社, 仍然依靠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户。即使实现了产业化, 也没有消除传统“龙头企业+农户”的经营弊端, 龙头企业与农户相互竞争, 农户难以从产品品牌和产业链中获得更高的收益, 机会主义行为依然存在, 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与此同时, 农民合作社自身建设不完善, 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 管理水平低, 合作社缺乏理论指导、经营管理、组织协商、营销推广等方面的能力, 农民缺乏合作意识、合作知识、农业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知识。农民对合作社的认同感不强, 合作社的地位无法得到保证, 难以对农户产生足够的激励作用, 农户也无法真正从政策中得到实惠。

 

3.2 受制传统功能不创新

 

      农业合作组织发挥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等方面的优势, 抓住产业特色化、品种优良化、品质高端化3个关键, 专注于向社员提供优良品种服务、种植技术服务、农业科技服务, 带动联合体实行同一品种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整地播种、统一喷洒农药、统一管理和统一收获的模式, 改善农田基础设施, 推广育苗施肥和防止虫害技术。合作社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 专注于新品种、新种植技术的应用和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的提高, 在承担联合体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发挥纽带作用。但是问题在于, 上述皆属于农业合作组织的传统服务项目, 农村的金融环境并没有建立起来, 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缺乏信用合作服务, 金融服务缺位和金融资源供应不足既是发展的重要难题, 也是发展的长期难题。此外, 现在的农民合作组织并没有形成稳定的农村金融互助体系, 阻碍了农民合作组织更深一层的发展。

 

3.3 单向利益关系不紧密

 

      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建立利益关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签订联合体章程, 规范联合体组织和行为, 妥善协调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利益分配关系, 形成完整的组织架构和日常管理制度, 明确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章程仅仅明确了成员组成、设立目的、业务范围、基本职能、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成员退出机制、经费管理等基本行为规范, 各成员主体基本上都能够满足条件和要求。二是签订收购协议, 达标产品保证收购。当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 按保护价收购;当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时, 按市场价格收购。通过企业与农户和基地联合, 保证企业原材料稳定供应, 确保材料稳定生产, 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这种形式仅仅是在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建立了简单的购销关系, 保障了农户的基本利益, 但难以使农户从全产业链上分到更多的利益。

 

3.4 囿于区域空间不灵活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将距离相近、经营内容相似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组成联盟, 农民合作社大多以村、镇为单位, 联合农户抱团取暖。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要求通过规模化经营、产业化经营、智能化经营、信息化经营, 实现农业在跨区域联合与产业融合方面的纵深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区域跨度小, 不利于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但从现阶段发展来看, 跨区域经营的大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形成的条件还不充分。原因主要在于:第一, 传统资本受地域限制的约束还未打破, 土地、资金、劳动力不能自由地跨区域流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仍然存在经营风险, 新型规模化经营方式, 例如代耕代种、土地托管、联耕联种、按户连片等的成功经验, 并未得到广泛推广, 仍然需要政府各级组织强有力的引导来打破耕地分割的局面, 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第二, 各地区人力资本水平和消费水平不一, 金融发展基础和金融信用环境更是不平衡, 区域外部金融资源流入的条件并不充分, 落后地区难以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另外, 经济发达地区的产业辐射带动作用有限, 金融政策的不完善拉大了区域性差异。第三, 农业劳动者受乡土情结的影响较深, 意识比较封闭, 对小范围长期生活的区域和人们熟识感较高, 易于建立农业合作, 这种以乡情为基础的合作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与区域以外的主体进行交易时, 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基础, 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 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04

国外农业合作组织的经验对中国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的启示   

 

 

4.1 政府重视、政策支持, 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首先, 政府要高度重视产业化联合体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作用, 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 尽快出台关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 围绕各区域特色农业主导产业, 做好顶层设计, 编制产业化联合体建设规划;其次, 培育能够成为联合体龙头的产业化龙头企业, 吸引实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组建产业化联合体, 打造产业关联度高、功能互补性强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第三,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给予联合体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融资风险补偿等金融政策支持, 给予联合体建设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承包土地流转等土地政策支持, 立法保障农业合作社权益的长期稳定性;第四, 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信息库, 组织第三方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水平评价, 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 进行联合体相关政策和典型案例宣传, 为制定现代农业政策提供参考。

 

4.2 产业主导拓宽服务, 重视社会福利功能

 

      中国农业合作社囿于地域、人口以及经营传统, 不能采取不便管理的美国式的大规模综合性合作社形式, 规模小、数量多是中国农业合作社最主要的特征之一。要以具有区域比较优势的产业为主导, 聚焦核心业务, 提高专业化程度;从传统的针对农业生产过程的服务拓展到全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的服务, 提升包括农资供应、销售运输、技术推广、教育普及、金融保险、信息咨询、质量管控、品牌宣传等全方位的综合化服务的水平;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为媒介, 促进公益事业的开展, 联合体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 除了应促进农业提质增效、提高农民收益外, 也应意识到现代农业的多元功能, 如将农业生产与公众教育相结合, 向社会开放, 承担科普教育职能;以农业合作组织为基础, 联合科研学者、环保主义者、消费者、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建立农业管理体系和农业审核体系, 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4.3 要素入股信用跟进, 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当前只有少数农业产业联合体建立了联合体风险基金与经营主体双向入股等多种利益联结形式。各成员单位应通过共同出资, 建立农业风险保障基金, 用于各经营主体生产与经营风险补偿。联合体各经营主体协商共同出资筹集联合体经费, 用于办公场所租赁、召开会议、人员薪资、品牌培育和注册、宣传推介、对外交流、风险基金设立等。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可以通过土地、产品等方式进行出资, 由此可增强联合体防范风险的能力。另需配套建立联合体信用机制, 增强联合体中经营主体的信心, 使其拿出资金作为风险保障金。鼓励经营主体采用双向入股的形式, 改变农户受固有思想和实际能力的束缚不愿将土地等以股份的方式入股企业的想法, 使更多形式的资本入股, 形成规模效益, 企业按股对农户分红并实行二次利润返还, 深化经营主体间的利益联结机制。

 

4.4 科研创新人才驱动, 空间布网协同经营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科技研发队伍, 提供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 推进农业科技成果在联合体内的转化和运用, 培育和树立具有示范推广效应的科技创新能力强的联合体典型;引导龙头企业发挥产业组织优势, 优化产品结构, 更新生产方式, 升级产业体系, 增强带动能力, 吸引更多的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 建设更多互相支撑、互相服务、互相依靠、三产融合、抱团发展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有效带动绿色优质农产品高端供给;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 促进其所学理论在实践中的快速转化, 调整高校农学专业及课程设置, 培养农业经营人才, 保障农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国家、省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密切合作, 鼓励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之间的交流合作, 地理位置相邻且经营项目相似或互补的联合体可进行“二次联合”, 形成区域性联合体, 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为组织载体推动跨区域农业协同经营, 连接更加多元化的农业经营主体, 打破地域约束, 实现网络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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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验】基于国际经验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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